公共管理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3-13 点击数:

为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引进人才工作,提高人才引进质量,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西安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博士选聘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人才引进工作高效高质规范运行,成立公共管理学院人才引进工作组,成员如下:

      组长:院长  书记

   成员:院纪委委员  副院长  专业负责人  科研基地负责人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教授

      综合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学院人才引进工作,包括人才引进计划、资格审查、业务能力考核、思想政治考察、

        确定拟聘人员上报学校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 按照学校规划,根据学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确定人才引进计划数量、学科专业方向及能力要求。人才引进类型包括高层次人才和博士师资。

第三条 正式发布招聘信息后,在人事处督察下,学院筛选整理求职信息,经学院人才引进工作组资格审核,确定拟考察应聘人员。

第四条 符合学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考察流程,严格执行学校要求。对符合学校规定的博士师资引进的考察流程,具体如下:

(一)沟通交流。学院通知拟考察应聘人员来学院参观,深入了解学校、学院相关情况,与学院主要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事后,学院主要负责人就是否作进一步考察达成共识。

(二)学术能力考核。学术能力考核工作由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采取公开学术报告的形式,对应聘人员学术能力进行考核。报告主题由应聘人员自定,报告时间不低于45分钟,报告听众由本学院的师生代表组成。公开学术报告期间,学院随机邀请不少于3位教师代表,匿名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报告综合水平做出评定,结果纳入后续考察参考

(三)综合素质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应聘人基本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视野、研究成果、发展潜力、思想政治等。

1.学院提前通知应聘人员到学院参加面试考核,每次面试考核专家为7人,由学院招聘工作组随机抽取。每次面试考核按学校要求,提前通知并邀请人事处负责人参加。

2.基于面试考核内容和与应聘人员询问互动情况,面试考核专家要对应聘人员做出定性和定量评价。

3.学院党委负责思想政治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师德情况等;考察方式采用面谈、外调、电话咨询或查阅档案等;考察结果主要包括写实性的说明和结论性的内容。

(四)心理测试。应聘人员到学院完成面试考核后,由学院招聘工作组按人事处统一要求通知应聘人员接受学校人事招聘心理测试。测试结果不向学院及应聘人员本人公开。

(五)形成拟聘意见并上报。综合以上各考察环节意见和评价,学院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

第五条 按照学校规定,学院强化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强化试用期管理。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新入职人员第一年为试用期,学院做好试用期人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二)施行行政坐班制。新入职博士(有高级职称者除外)自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实行行政坐班,按行政人员考核。坐班期间产生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原则上不奖励,符合当年《西安财经大学高质量科研创新成果奖励办法》中规定的E类期刊档次(非期刊论文类成果参照执行)及以上的成果原则上奖励。

(三)做好导师制工作。按照《西安财经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之规定,各系或基地负责人对新引进博士安排导师(以前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并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提升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明确研究方向,确定学术团队归属。考核合格者,按学校规定,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12个课时。

(四)做实试用期满考核。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学院人才引进工作组安排至少7名成员(且为奇数)对新入职后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经学院研究审定后,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六条 人才引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人才引进是学院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这一工作顺利进行,各人员要在学院人才引进工作组的领导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纪律。鼓励学院全体教师秉公为学院发展推荐优秀青年人才。

(二)程序规范。规范人才引进工作环节,不缺项、不漏项,全程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有序,措施到位,确保人才引进工作实效性。学院对参加“综合素质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的专家,按照11个课时登记工作量。

(三)严守纪律。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严格遵守人才引进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其家属、亲友等人员与引进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时要实行回避制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其当年绩效500元或1000元。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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