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我院学科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管理,根据《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西财大研学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组建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构成,并邀请一定数量的本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担任代表成员,考核小组成员总数为奇数。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构成为:院长(组长)、党委书记(副组长)、科研副院长(副组长)、学科科研秘书(秘书),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二章 考核条件
第三条 学术型导师考核条件。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
思想道德高尚,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师德师风不良事件发生。爱护学生,定期与所指导研究生开展谈心谈话,持续引导研究生夯实思想政治根基。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工作
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本专业招生范围内,每年能够完成各项研究生教学改革和研究生指导任务;能够参加学科教学科研活动与学术会议,服从学院安排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相关工作,无推诿和不服从任务安排行为。能严格按照学校学院规定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度与质量无严重问题。导师是所指导研究生论文质量把关和学术规范的第一责任人。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和学位论文不通过情况。
(三)教学与科研业绩
导师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能在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主流方向,即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城乡公共治理、数字公共治理、应急管理、统计监督培养研究生。导师近两年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环节中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者学生第一、导师第二作者在G类及以上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H类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含我院《“公共管理学科”发展重点关注的学术期刊(报纸)》确定的报纸类理论或时评文章。
2.主持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者主持厅级研究生精品课程1项;或者主持厅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者主持可置换为正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横向项目1项以上(含1项)。
3.在学校认定的出版社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或教材1部。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学科相关的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厅级教学成果奖1项。
5.指导研究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得省级奖励1项;或者指导的研究生考取博士生;或者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
6.满足以上条件任何一项者,方具备在我院开展本年度的新一级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且基础招生计划名额核定为1个。
7.在我院开展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导师,有义务承担我院统筹安排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
第四条 专业型导师考核条件
(一)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
思想道德高尚,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师德师风不良事件发生。爱护学生,定期与所指导研究生开展谈心谈话,持续引导研究生夯实思想政治根基。本人及所指导的研究生无意识形态问题。
(二)研究生培养与学科建设
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本专业招生范围内,每年能够完成各项研究生教学改革和研究生指导任务;能够参加学科教学科研活动与学术会议,服从学院安排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及管理相关工作,无推诿和不服从任务安排行为。能严格按照学校学院规定指导研究生论文,工作进度与质量无严重问题。导师是所指导研究生论文质量把关和学术规范的第一责任人。所指导研究生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和学位论文不通过情况。
(三)教学与科研业绩
导师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能在符合学院学科建设主流方向,即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城乡公共治理、数字公共治理、应急管理、统计监督培养研究生。要求导师近两年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环节中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导师以第一作者或者学生第一、导师第二作者在H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者H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主持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到账经费7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厅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累计到账经费2万元及以上。H类期刊发表论文含我院《“公共管理学科”发展重点关注的学术期刊(报纸)》确定的报纸类理论或时评文章。
2.主持副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或者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研究生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1项;或者主持研究生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
3.满足学术型导师考核必备条件中任意一条。
4.满足以上条件任何一项者,方具备在我院开展本年度的新一级专业型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且基础招生计划名额核定为1个。
第三章 考核结果与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凡考核为不合格的导师,不参加当年研究生的招生。
第六条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校及上级组织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有不通过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出现此项“不合格”的导师,自此结果正式文件获悉日起,连续五年不得参加本学院研究生的招生。
第七条 导师指导的研究生有因学位论文工作不通过而延期毕业的,当年不得招收学术型研究生,原则上可招收不超过1个专业型研究生。
第八条 对于科研成果比较突出的导师,或者培养研究生质量突出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指导研究生计划名额,具体如下:
1.主持教育部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且在项目正常研究期间的导师,每个项目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2.当年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导师,每个项目原则上可增加2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3.当年新增教育部和正省级科研项目的导师,每个项目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4.近两年累积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超过80万元的导师,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此款不与本条1-3款重复使用。
5.当年新发表学校认定的D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的导师,原则上可增加2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其他类型的新增成果使用学校科研处认定文件予以类比。
6.当年新发表学校认定的E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的导师,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其他类型的新增成果使用学校科研处认定文件予以类比。
7.当年新发表学校认定的F类及以上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的导师,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其他类型的新增成果使用学校科研处认定文件予以类比。
8.当年有指导的应届毕业生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原则上每考取博士研究生1人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9.当年有指导的应届毕业生学位论文入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可增加1个学术型或专业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10.当年有指导的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境外访学交流项目,原则上每完成1个项目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11.当年有指导的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国内外政府及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和省级以上案例比赛并获奖或进入全国100强的导师,原则上每1项获奖可增加1个学术型研究生招生计划。
12.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型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当量关系设定为:1个学术型研究生相当于1.25个专业型研究生。
13.以上各种新增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指标,当年累积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上限:学术型研究生4个,专业型研究生4个,两类研究生合计5个。
第九条 依据导师年度考核结果和研究生院年度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结果,结合学位点当年录取研究生的数量,学院确定当年双向选择原则并组织实施,统筹分配当年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教学科研业绩认定以学校、学院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