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 教学业绩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5-30 点击数:

【西财院】 西安财经学院 教学业绩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西财教发〔2017〕1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鼓励和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我校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发展提供支撑,结合我校实际,现对《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奖励办法》(西财教发〔2016〕7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研究著作、教材奖励在西财教发〔2016〕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补充: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译著、翻译教材,按照对应著作、教材奖励金额的一半进行奖励。

第三条 高等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在西财教发〔2016〕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0.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四条 将西财教发〔2016〕7号文件第十二条中“全国(省级)优秀教材奖按照相应等级教学成果奖的1/2奖励”改为:获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优秀教材二等奖,奖励5万元;获评教育部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励8万元。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奖励3万元;获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奖励1万元。

    第五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奖励在在西财教发〔2016〕7号文件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调整和补充 :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每项奖励4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均以子项目为单位进行奖励,每项奖励6万元;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每子项目奖励3万元;省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省级一流专业培育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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