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12-06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扩大在学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外留〔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校资助进行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自费出国留学等情况。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申请

第三条 项目类型。

(一)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

国家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国外进行联合培养、科研合作,且毕业时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二)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

国家公派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硕士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到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选拔与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文件执行。

(三)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项目

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学校与国(境)外大学建立的合作项目。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是指不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学籍在我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交流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应符合公派联培生的选派、申请、选拔办法。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愿赴国外学习交流的,应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出访申请表》,向相关学院提出申请,按照“个人申请,学院(所)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的方式进行。

(二)学院推荐。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察,签署推荐意见后交研究生院。

(三)审核批准。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出国学习交流的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公派联培生

1.公派联培生在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留学身份、留学国家、留学院校和留学期限。若确有不可抗力导致的特殊情况,应提前三个月申请,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执行。公派联培生应在我校办理休学手续,留学期满复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的,根据《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按自动退学进行学籍处理。

2.公派联培生毕业时应满足我校关于硕士学位学术成果的规定和要求。毕业时可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公派联培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大学。在外期间要定期向我校导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与本校导师和培养院系的联系。

4.公派联培生出国联培期间,停发国内助学金,待其在留学期满复学后,恢复国家助学金。

(二)公派出国攻读学位

1.公派硕士生在出国前须得到导师同意、所属学院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

2.硕士一年级的同学申请公派硕士生经国家审批后,学校保留招收该生导师当年度的培养费。

3.公派硕士生在公派期间的档案可由我校统一保存管理或寄回学生原籍所在地,对于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的,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校资助出国交流学习项目

1.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出国交流期限为3—6个月。

2.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须得到导师同意,在所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出国期间的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3.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学术学术成果须署名西安财经大学,在外期间要定期向我校导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与本校导师和培养院系的联系。

4.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学校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待其在按期回国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后,予以补发。

(四)国际学术交流项目

赴国外出席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研究生,须得到导师同意,在所属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计入其在我校在读时间。

(五)自费出国攻读硕士

自费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休学手续。需要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需按时复学且学习期限不能超出《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  学生管理。

1.出国交流学习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相关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管理。

2.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外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对方学校的管理。若出现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3.交流学习期满应按时回国,不得擅自终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三个月内无故不按时回校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因故必须中断交流学习计划的,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5.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如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有研究生本人负责。

6.交流学习期间,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

第八条  课程修读。

1.国家公派、学校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其所修课程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2.学生申请赴国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应根据学校培养方案,选择外方提供的交流学习课程。在交流学习期间,除修读选定的课程外,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他课程。

3.出国交流学习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应于学习结束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定,并将成绩单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存档。

4.受资助出国交流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换学科专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约定的相关事宜,由研究生院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西财研学发〔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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