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激发学院师生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向上工作氛围,助力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推优评选专项工作是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项目评定推荐和优秀先进典型推选等。自接到上级相关专项工作通知后,学院即组织部署,安排对应业务科室(部门)牵头按照上级部门专项工作通知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或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经学院审定后,具体实施相关推优评选流程。
如果涉及差额推优评选的,必须邀请本学院或其他部门相关专家(人员)担任评审工作,担任评审工作的人员执行“回避制”:
1.该项工作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需回避。
2.与该项工作有利害关系的,需回避。
3.与该项工作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需回避。
第二条 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差额推优评选工作采取计分制或者计票制,规则如下:
计分制规则:①计分采取百分制。②评审组如为3人,取3人平均分;评审组如为5人或者7人,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进行平均;评审组如为9人,去掉2个最高分和2个最低分平均分,然后进行平均,平均分采取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③按照平均分,由高到低进行推选。
计票制规则:①采取投票形式,进行计数。②评审组需为奇数,至少为3人。③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进行推选。④如为全体投票,可不需遵守“回避制”。
如果出现相同分数或者相同票数,就相同分数或者相同票数者,评审组进行投票,按照得票多少进行排序推选;全体投票中如果出现相同分数或者相同票数者,不再进行二次投票,可以由评审组或专门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进行审定。
第三条 推优评选专项工作的评审结果,经学院主要领导审定后,专项工作小组按事项要求,在规定时间、规定范围予以公示。
第四条 推优评选专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执行部门按规定流程上报。
第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做好推优评选专项工作记录,并将评审过程资料、审定情况、公示资料及上报结果等原始纸质资料存档。其中所有存档资料,原则上保留时间不低于三个月,在学校组织该专项事项工作全部完结后可以销毁或删除。
第六条 参评人员、评审人员、评审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找关系打友情分,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评审过程及结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