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04 点击数: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财生发〔201718

 


各二级学院:

 

    为建立和强化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的奖励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学业进步奖评定办法,学校修订了《西安财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经201711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西安财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


    为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群体的学习积极性,切实推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励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参评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以下统一简称为少数民族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纪守法,明辨是非,积极上进,生活态度文明健康;

3.不在校内外从事宗教活动;

4.诚实守信,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尊重师长,友爱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的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

1.考评期内各学期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2.存在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或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留级、休学或暂时保留入学资格。

三、奖励条件与等级

(一)学业进步特等奖:学年内两学期总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且无不及格课程者,或两学年平均成绩净增12分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者(含12分,下同),参评特等奖,奖金2000元;

(二)学业进步一等奖:学年内两学期总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者;或者两学年平均成绩净增10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者,参评一等奖,奖金1500元;

(三)学业进步二等奖:学年内两学期总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者;或者两学年平均成绩净增7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者,参评二等奖,奖金1000元;

(四)学业进步三等奖:学年内两学期总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一门者;或者两学年平均成绩净增4分以上且经补考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者,参评三等奖,奖金500元。

参评学生学年平均成绩净增分计算公式:第N学年平均成绩净增分=第N学年平均成绩-第(N-1)学年平均成绩

首次参评的二年级学生第一学年净增分的计算公式:第二学期平均成绩-第一学期平均成绩。

参评学生成绩计算包括当学期所有考试、考查及选修课成绩,且全部使用未折算前的考试总评成绩计算;预科转入的少数民族学生、内高班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区内藏族学生补考通过后成绩按40分计算;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补考通过后成绩按60分计算。

四、评定原则与程序

1.学业进步奖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2.学业进步奖的申请与评定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

3.学业进步奖的评定于每年10月中旬与学校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年度末予以表彰。二级学院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进行申报,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进行审核、评定;评定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5、学生处和二级学院要认真落实学业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工作,确保奖金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表彰

为强化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的激励引导作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奖少数民族学生授予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1.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特等奖的少数民族学生授予西安财经学院“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对获得学业进步奖的少数民族学生干部授予西安财经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3.获得学业进步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本学年内可以同时申报国家和学校的其他各类奖学金。

六、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实施办法(试行)》(西财生发〔2016〕1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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