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 (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6-04 点击数: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综合考评条例 (修订)


西财生发〔201619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更好地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综合考评是学校按照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对其实行规范管理、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一项基本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同时可作为申报、评定其他奖励及就业推荐的参考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三、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综合考评由德育成绩、课程成绩、其它综合素质加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按照学科门类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具体比例标准为:

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德育成绩占15%,课程成绩占80%,其它综合素质加分占5%.

理学、工学:德育成绩占15%,课程成绩占75%,其它综合素质加分占10%.

(一)德育成绩(满分为15分)

1.学生德育成绩主要从思想品德、集体观念、劳动态度三个方面进行考评。考评时三个方面按等级分别赋值并加分,优秀加5分,良好加4分,一般加2分。

2.考评基本内容如下:

思想品德: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争做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理想信念的优秀大学生。自觉接受学校的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及合作养成教育,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言行一致,同学关系融洽。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敢于抵制不良行为,勇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集体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努力维护集体荣誉。

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能从自身做起积极维护环境卫生,有良好的个人生活卫生习惯,主动打扫和维护宿舍卫生。

3.学生德育成绩减分项(德育成绩最低为0分,最多可减15分)

1)在本学年内有不诚实守信记录者,德育成绩为0分;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德育成绩为0分;

3)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夜不归宿、无故旷课或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外住宿等,受到学校或二级学院通报批评者,可视具体情况扣45分;

4)不能按要求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经常请假或虽然参加但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者,视具体情况扣12分;

5)在校内外与互联网上,因自身言行不当损害学校声誉者,视具体情况扣510分;

(二)课程成绩(含必修课、选修课和体育课成绩)

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生的课程成绩占比为80%,满分为80分。计算方法为:全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

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生的课程成绩占比为75%,满分为75分。计算方法为:全学年各科平均成绩×75%

(三)其它综合素质加分

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生最多可加10分,累计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其它学科门类学生最多可加5分,累计超过5分的以5分计。主要加分类别、项目、参考分值如下:

1.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本学年内),可加分2-3分;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每通过一门加1分(最多不能超过5分);

3.在地市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文章、论文等,根据等次、篇数,视情况加2-5分。

4.在各类学科竞赛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校级奖励的个人,根据名次加2-4分,获集体奖的学生,根据等次加1-2分。获省级以上奖励,根据等级,个人加3-5分,集体每人加2-4分。

5.以“西安财经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在科学研究、发明或参与指导教师教学科研研究项目等方面取得成果,根据等级个人项目加3-5分,集体参加者加2-4分。

6.在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获得院级奖励的个人,根据名次加2-4分,获集体奖的学生,根据等次加1-2分。获省级以上奖励,根据等级,个人加3-5分,集体每人加2-4分。

7.积极参加学校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举办的教学、科研、文化艺术类课外讲座活动,每参加一次加0.5分。

8.坚持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身体素质良好者加1-3分。

四、综合测评的实施、审核与公示

(一)综合考评每年9月中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

(二)参加综合考评的学生首先应完成个人自评,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学年的现实表现,按综合考评项目逐项确定自评成绩,填写个人鉴定和考评表。

(三)班级考评:辅导员负责召集班长、团支部书记和考评员3名(由学生推举公道正派的学生担任,每年轮换一次)组成考评小组,对班级内学生逐个进行考评,逐项核定考评成绩,并在考评表上明确填写结果。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名单和全班考评结果均应在本班内及时公布,接受同学监督,听取学生意见。

(四)各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辅导员、团工委书记、学生分会主席等主要干部组成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评工作的落实及考评结果的审核。审核后的考评结果应通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审定,并在本学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的综合考评结果一份报学生处,一份留二级学院备查。学生个人的综合测评登记表填写审批意见后装入本人档案。

五、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和二级学院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六、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执行条例同时自行废止。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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