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及教学津贴发放办法
西财教发〔2016〕8号
为贯彻落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规范教学工作量核算及津贴发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一)教学工作量的内容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
1.课堂教学工作量:按教学任务书进行的课堂讲授(含讲授、课内实践、讨论、练习、批改作业、答疑、阅卷等)、辅导课(习题课)、实验课。
2.其它教学工作量: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周、创新创业训练及比赛、毕业实习等)、指导学年论文、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命题、担任班级导师、教研活动等。
(二)教学工作量核算标准
1.课堂教学工作
指主讲教师在培养方案规定学时内的实际授课学时数。
(1)普通本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教学工作量=课时×班级系数
单班班级系数=1.0;两班合班级系数=1.3;
三班合班级系数=1.6;四班及以上合班级系数=1.9。
(2) 选修课
50人以内按一个标准班计算,班级系数为1.0,以后每增加10人增加系数k=0.06。
(3)公共外语课
教学工作量=课时×班级系数或选修系数×1/1.1。
(4)公共体育课
教学工作量=课时×班级系数或选修系数×1/1.2。
(5)双语教学课
教学工作量=课时×双语课系数。
双语课系数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听课,根据讲课质量核定。
(6)开新课
指按规定程序审批,首次在本校开设的理论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在首次开设课程的学期,教学工作量=课时×1.3。
所开新课的课程必须在每学期上报教学计划时,由各二级学院(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7)新开课
指教师无开课经验,第一次担任本科授课任务的主讲教师。
教学工作量=课时×1.1。
(8)实验课
指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符合《西安财经学院实验课管理办法》要求的实验课程。
教学工作量=课时×1.0(未分组),教学工作量=课时×1.5(分组)。
2.其他教学工作
(1)指导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周、创新创业训练及比赛、毕业实习)
校内实践:每指导1名学生1天计0.05课时,每周按5天算。
校外实践:每指导1名学生1天计0.1课时,每周按5天算。
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竞赛:指导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各类竞赛,依据项目或竞赛类型、级别,按以下标准计算工作量。
级别 类型 |
校级(课时/小组) |
省级(课时/小组) |
国家级(课时/小组) |
一类 |
20 |
50 |
70 |
二类 |
10 |
25 |
35 |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竞赛类型、级别的认定,依据《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认定办法》
每人每届限指导竞赛2小组。若较高级别竞赛从低层次竞赛作品中直接评出,不单独组织竞赛,则按最高级别获奖认定一次。
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竞赛课时由各二级学院(部)按标准计算,教务处审定。
(2)毕业论文(设计)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1篇毕业论文(设计)计8个课时,含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准备、必要讲授、辅导、指导答辩、评阅论文等。每名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10篇。
(3)命题
闭卷考试每3套题计4个课时工作量;其它形式考试根据命题难易程度、题量大小酌情计工作量,最多计4个课时工作量。
(4)担任班级导师
每班每学年40个教学工作量,每位教师只限一个班级。
(5)教研活动
教学工作量=次数×0.5(每人每学期最高计6个课时),要求至少两周一次。各二级学院(部)、系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做好记录,不参加教研活动者不计工作量。在岗教师开展岗位职责任务要求的相关教学项目研究、专业建设工作不计教学工作量。
3.关于管理岗位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管理岗位教师每学期上课平均周学时不得超过6个计划学时。
二、校内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及教学津贴发放
(一)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
学校全面建立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制度,以年度为单位统计核算教师教学工作量。
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其它教学工作量按照第一条所列的计算办法核算确定年实际教学工作量总额。
(二)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根据岗位、级别要求确定如下。
岗位名称 |
教学工作量定额(课时) |
教授2 ---学科、学术带头人,学部主任 |
180 |
教授3-专业(课程、硕士点)建设负责人,研究所(系)负责人 |
220 |
教授4 |
260 |
副教授1 |
300 |
副教授2 |
320 |
讲师1 |
320 |
讲师2 |
300 |
助教 |
200 |
各二级学院(部)确定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应不低于上述办法中的规定。
(三) 教师超定额教学津贴发放标准
教师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超过定额标准部分暂按以下标准发放津贴。
专业技术职务 |
超定额教学工作津贴(元/(课时) ) |
教授 |
55 |
副教授 |
50 |
讲师 |
45 |
助教 |
40 |
(四)教师教学津贴发放
1.教师定额内教学津贴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发放。
2.教师超定额教学津贴发放由各二级学院(部)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按年发放。
各二级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时将本部门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表上报教务处,并在每年年末核算本部门所有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及超定额情况。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发放超定额教学津贴。
三、外聘教师教学津贴发放
(一)外聘教师教学津贴发放标准
教授为每学时60元;副教授每学时50元。
(二)外聘教师教学津贴发放
外聘教师教学津贴根据授课时数按月预发,学期结束时,各二级学院(部)对外聘教师实际课时量进行统计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结算发放课津贴。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实施暂行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