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奖励办法
西财教发〔201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业绩奖励的范围
1.教学业绩的级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2.教学业绩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奖、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指导学生比(竞)赛获奖及反响类研究成果。
第三条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完成人应是我校教职工,所有奖励业绩必须标注“西安财经学院”。
第四条 各类教学业绩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1.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要提供相应的立项文件;
2.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应提交原件和相关封面、封底、目录的复印件;
3.教学成果奖(教材)的奖励,应提交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4.指导学生比(竞)赛获奖、教师参加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5.反响类研究成果应提供研究成果发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已按低级别奖励的,若再获奖励时,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六条 教学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
第七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奖励
1.获得奖励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必须是“西安财经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2.奖励分两次进行,立项时奖励50%,按期结项奖励50%。
3.国家级重大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国家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国家级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教育部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教育部一般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各部委主管教育培训的部门、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立项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000元。
第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等教改平台建设项目奖励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子项目为单元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2.省级“本科教学工程” 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教学研究论文奖励
(一)获得教学研究论文奖的成果必须是研究性论文或研究报告,不包括简讯、报道、讨论综述、会议报告、书评、补白、札记、随笔等。
(二)教学研究论文奖励范围:
在权威期刊(含视同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一类核心期刊(含视同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三)教学研究论文奖励标准:
权威期刊二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
权威期刊三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核心期刊一类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每篇在发表当年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但其中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复印)、新华文摘转摘1/2以下、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1/2以下、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论文、且字数在2000字以下)、《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上、《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论文,按一类核心期刊认定,并奖励3000元。
(四)国内学术期刊类别认定按照《西安财经学院教学业绩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其学术水平及所发期刊的等级,由学校组织专家认定。
(五)同一内容的论文只能就高奖励一次。
第十条 教学研究著作奖励
(一)教学研究著作的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奖励2万元/部;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奖励1万元/部;
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我校人员独著或合著的,奖励1万元/部;合著者为校外人员的,奖励5000元/部;
经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编著,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
(二)享受学术著作奖励的成果,每部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凡接受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成果不享受此项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奖励
(一)教材的奖励标准为:
教育部国家级规划教材:我校人员编写的,奖励2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1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
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我校人员编写的,奖励1万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5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3000元/部;
正式出版的自编教材:我校人员合作编写的,奖励6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主编者,奖励2000元/部,我校人员担任副主编者,奖励1000元/部。
(二)凡接受学校教材出版基金资助的教材不享受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奖励
(一)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国家、省、校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评定,并正式颁发奖励证书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
1.获奖的教学成果由我校独立完成,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6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4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奖:特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
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7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全国(省级)优秀教材奖按照相应等级教学成果奖的1/2奖励。
2.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获奖证书中有“西安财经学院”署名的获奖成果,按照上述各类奖项奖励金额的一定系数执行,具体奖励系数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教学比赛(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一)教学比赛奖包括讲课竞赛、慕课评比、微课比赛、课件比赛、教案评比等。
1.省(校)级讲课比赛、优秀教案评比获奖奖励标准为:
省级: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4000元/项,三等奖2000元/项;
校级:一等奖1000元/项,二等奖800元/项,三等奖500元/项。
2.多媒体课件、慕课评比获奖奖励标准为:
国家级:特等奖2万元/项,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
省部级:特等奖8000元/项,一等奖5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
校级: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
(二)教师参加音体美等专业竞赛获奖奖励
1.音乐类:
(1)国际专项音乐比赛:金奖5万元、银奖4万元、铜奖1.5万元;
(2)国家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2000元;
(3)省级表演比赛:一等奖2400元、二等奖1800元;
(4)举办规范性的独唱(奏)音乐会(由省级音协主办或由省级文化厅主办),奖励1500元。
(5)作为主要演职人员,参加电视台现场直播晚会或演出录相在电视台播出,属中央电视台一级的,奖励600元;属省级电视台一级的,奖励300元。
2.体育类:
(1)国家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9500元、第四名8500元、第五名7500元、第六名5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
(2)国家级单项运动会比赛、省级综合性运动会比赛:第一名1.5万元、第二名1万元、第三名9000元、第四名8000元、第五名6500元、第六名4500元、第七名1500元、第八名1000元;
(3)省级单项运动会比赛:一次性奖励第一名25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500元;
(4)全国行业体协举办的比赛按省部级对待。
3.美术类:
(1)美展奖项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及中国美协、省级美协举办的展览,不包括一般社会团体组织的“大赛”或展览。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按国家级对待,其他协会主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对待。全国工艺、设计类协会、学会组办的展览按省部级展览对待。
(2)国家级大型综合性美展: 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优秀奖4000元、入选1000元;
(3)国家级单项美展: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500元、三等奖6000元、优秀奖3000元、入选500元;
(4)省级大型综合性美展: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1500元、入选250元;
(5)省级单项美展: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500元、入选200元。
第十四条 指导学生竞赛(比赛)获奖奖励
(一)学生参加竞赛一类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5000元/指导小组,二等奖30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2000元/指导小组;
省部级:一等奖2000元/指导小组,二等奖1500元/指导小组,三等奖800元/指导小组。
(二)学生参加竞赛二类获规定奖励等级后,对指导教师按竞赛一类对应等级标准的1/2执行。
(三)指导学生音体美竞赛
音乐、体育、美术教师指导的在校学生取得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奖项,按该款标准的2/3奖励。
第十五条 反响类成果奖励
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言》上每篇奖励1万元;成果发表在陕西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陕西省科技厅《陕西决策咨询》、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决策咨询建议》上,每篇奖励4000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成果必须标注“西安财经学院”。
对于论文、著作、教材、反响类成果、教学研究获奖的合作成果奖励按照“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比例系数表”进行。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教学研究获奖、教学研究项目的奖励按照单项一次性全额奖励给主持人,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量进行二次分配。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比例系数表
排名总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 |
1 |
|
|
|
|
|
|
|
|
2 |
0.65 |
0.35 |
|
|
|
|
|
|
|
3 |
0.55 |
0.25 |
0.2 |
|
|
|
|
|
|
4 |
0.50 |
0.25 |
0.15 |
0.1 |
|
|
|
|
|
5 |
0.50 |
0.25 |
0.10 |
0.1 |
0.05 |
|
|
|
|
6 |
0.45 |
0.2 |
0.1 |
0.1 |
0.1 |
0.05 |
|
|
|
7 |
0.40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
|
8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2 |
|
9 |
0.38 |
0.2 |
0.1 |
0.1 |
0.1 |
0.05 |
0.05 |
0.01 |
0.01 |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的知识产权单位为我校。
第四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八条 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教学奖励工作。
第十九条 教学奖励的程序是:按年度由个人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成果统计及认定结果,在全校公示,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核实调整的奖励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奖励审核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奖励成果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西财教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