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西财大研学发〔202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目的在于建立激励机制和选优汰劣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能力及学位论文开题准备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
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情况及学分的完成情况。
考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学习及学分完成情况。
3.科研、实践能力及学位论文开题准备情况。
结合研究生文献阅读、学术交流情况,学术论文发表、项目申请与参与等科研、实践成果情况,以及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情况,综合评定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学科、专业类别特点制定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时间、内容、形式与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第五条 各学院组织成立相应的学科、专业类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由5名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初之前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审核,中期考核小组考核,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考核处理决定,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中期考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严谨求实、勇于创新的治学态度;身心健康。
2.按期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3.完成个人培养中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的部分内容。
4.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有一定的准备。
第九条 各学院对研究生课程成绩、科研、实践及学术活动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导师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准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各学院就研究生思想品德及科学作风等给出评定意见。
第十条 各中期考核小组召开研究生中期考核会。研究生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及学术活动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考核结果做出决定,并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并根据复核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可延期1次。
第十四条 因在国外或境外进行联合培养无法在校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材料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五章 考核评定与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者,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第十七条 中期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者,需在6至12个月期间内提出重新中期考核申请,由考核小组对其复查,根据实际情况,复查结果按“合格”或“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2.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3.未完成任何科研实践和学术活动记录的。
4.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
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重新考核后,仍未达到相关要求。
6.其他不具备继续培养潜质的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应终止其学业,根据《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