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财大研学发〔2020〕5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1月9日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建立起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导师考核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第二条 基本要求。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政治素质过硬。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师德师风高尚。
(三)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业务素质精湛。
(四)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信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创新型人才。
(二)重视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培养,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
(三)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做好宣传、组织和选拔工作。
(四)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或学术讲座,制定所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大纲,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注意改革教学方法。
(五)定期召开师生见面会或组织学术讨论会,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活动,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导工作,对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撰写等环节严格把关;配合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七)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八)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不断探索、创新研究生培养工作,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导师的权利。
(一)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学术研究需要和科研项目的情况招收并指导研究生。
(二)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结构;对于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有权建议取消其继续学习的资格。
(三)结合研究生参与科研、实践工作所表现的科研、实践能力及态度,对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实践能力进行考核。
(四)在研究生奖、助学金等资助评定及各类评优中,有权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五)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是否同意其参与开题或延期开题;对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可参加评审和答辩具有决定权。
(六)有权参与各类研究生教育研究课题,参加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七)有权知悉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及信息,并可就研究生教育工作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第五条 导师因公离校的,应在离校前与培养单位协商,妥善安排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三章 导师的考核
第六条 导师考核实行岗位考核制,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第七条 导师考核由其受聘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查后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聘期内满足导师的基本要求,履行导师的工作职责。学术型导师需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专业型导师需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同时,指导的每一位毕业研究生需取得一定科研、实践成果,导师考核结果为合格。
(一)学术型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科研、实践成果可为下列成果形式:
(1)研究生参与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2)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重要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3)研究生参与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编写一章以上,有署名;
(4)研究生参与出版教材1部,编写一章以上,有署名;
(5)研究生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6)研究生参与并完成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或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1项;
(7)研究生参加重要的赛事并获校级三等奖以上;
(8)研究生参加陕西省创新成果展获奖;
(9)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学位论文;
(10)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专业型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的科研、实践成果可为下列成果形式。
(1)研究生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学校认定的厅局级横向科研项目1项;
(2)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重要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
(3)研究生参与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编写内容一章以上,有署名;
(4)研究生参与出版教材1部,编写内容一章以上,有署名;
(5)研究生参与建设案例库1个;
(6)研究生参与的科研、实践成果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
(7)研究生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或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1项;
(8)研究生参加重要的赛事并获校级三等奖以上;
(9)研究生参加专业性的赛事获省级以上奖励;
(10)研究生参加陕西省创新成果展获奖;
(1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学位论文;
(12)研究生获得所在学院认可的行业资格证书;
(13)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九条 导师既是学术型又是专业型导师,考核时须分别考核。
第十条 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满足导师的基本要求;
(2)未履行导师的工作职责;
(3)未完成规定的科研、实践成果任务;
(4)不能为人师表,科学道德不良,造成恶劣影响。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将暂停招生资格。三年后申请再次考核或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四章 导师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新聘任的导师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 导师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导师一般不变更调整。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时,应经师生协商,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导师的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导师考核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科研成果等级以科研处公布的认定标准为依据。所有科研、实践成果均须有研究生的署名。若科研项目在研究生入学之前已申报,研究生入学后实质性参与研究,需要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变更科研项目参与人,变更后予以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西财研学发〔20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