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0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党委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学院党委每年年初应召开会议专题讨论年度意识形态工作重点和方法,每半年进行意识形态工作总结,认真落实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和学院年度工作重点。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学院意识形态安全。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关于网站、微信等公共平台及讲座报告的管理规定。

四、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把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制度。

五、学院干部(处科级干部、系主任、支部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委或者学校党委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本单位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属传统媒体或各类新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所属各类出版物或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共管理学院党委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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