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西财生发〔2016〕2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和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应用型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创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类大学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及班集体。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包括:
(一)国家级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包括校内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三)社会奖学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荣誉称号分别为:先进班集体、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内综合奖学金(以下统一简称为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各分为四个等级,即特等、一等、二等、三等。
第五条 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全部课程单科学习成绩及格;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出操,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当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组织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和集体活动,不完成有关组织交给的任务者;
3.不诚实守信者;
4.社会实践成绩中等以下者;
5.宿舍卫生不达标者。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依据《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该暂行办法的第九条做以下调整: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校内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该暂行办法的第九条做以下调整: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校内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
1. 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应在95分及以上;
(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应在90分及以上;
(3)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应在85分及以上;
(4)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测评成绩应在80分及以上;
(5)学生干部是指在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党、团组织、学生会担任职务的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能积极配合学校、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 个人综合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上,且当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均达到及格或以上,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能力较强,有突出成绩。
2.单项奖学金
(1)本学年所学课程每门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但未能评定综合奖学金者;
(2)在校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
(3)在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集体项目前三名者;
(4)获得校级学科竞赛或艺术类比赛(含演讲、辩论、书法比赛等)
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
(5)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和实验实训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写出较
高水平文章或报告,并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含三等奖);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获得校级表彰者;
(7)其它应予以表彰和奖励者。
以上单项奖学金的等级按竞赛名次、评选级别和作者署名次序予以评定,不区分名次和等级的项目给予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授予条件
1.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团结向上,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觉维护校风校纪,班级同学所在宿舍卫生全部达标;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本学年无违法和群体性违纪现象,没有任何同学受到党、团组织和行政处分;
(3)在当年度的教师评学活动中,班级评价结果优良,整体学习风气好,学习成绩优良或学习方面进步明显;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90%同学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班、团支部组织完备,制度健全,有学年、学期班、团工作计划,能协助学校、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开展工作,成效显著;
(6)全班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率高于全院平均水平;
(7)本学年全班同学全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授予和奖学金评定合并进行。获得国家奖学金、校内特等奖学金者授予三好标兵荣誉称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且综合测评成绩在85分及以上)和校内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者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获得校内三等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符合三等奖学金评定标准但未达到二等奖学金评定标准)且为学生干部者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占优秀学生干部10%的评选比例)。
同一学年内,获得多种奖学金并符合荣誉称号授予条件者,以最高等级授予荣誉称号,不再授予其他等级荣誉称号。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按照设立时的评定条件评选。
第九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比例与奖金
(一)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不设定比例限制,每人次奖金2500元;
一等奖学金:按全院参评学生人数的2%计算,每人次奖金 15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全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0%计算,每人次奖金10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全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5%计算,每人次奖金500元;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不设定比例限制。
特等每项奖金1000元;
一等每项奖金800元;
二等每项奖金500元;
三等每项奖金200元。
(三)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按全院学生干部人数的10%计算,每人次奖金300元。
(四)先进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按全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计算,每个班奖金1500元。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与荣誉称号授予工作于每学年9月开始进行,一年级学生在第二学年参加评定。
(二)同一学年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申请国家级奖学金的同时申请参评学校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三)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奖学金的评定,应由参评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班级评定,二级学院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复核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主管院领导呈院长批准。
(四)先进班集体评定,由具备条件的参评班级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组织评审并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院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学生处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主管院领导呈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奖学金发放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领取。
第十二条 学校或二级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并通报表扬,营造争优创优、奖优树优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受到学校处分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停发奖学金,下学年不得申请、评定奖学金。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奖金比照学校奖学金特等、一等奖标准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办法同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