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3-12-06 点击数: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财大研学发〔20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我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以研究生入学当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应持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入学所在二级学院请假,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研究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病、参军入伍或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并携带诊断通知书及本人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需携带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其他合理事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后,持入学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期满复学应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属二级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查,研究生院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生入学之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由相关学院负责为学生做好教学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报到与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二)暂缓注册应由研究生本人或委托人提交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旷课处理,具体认定及处理办法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学生管理办法》。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其个人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结果归入学生档案。鉴定参考主要依据为: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任课教师或导师同意并获得所在学院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可根据研究生申请开出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在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奖励等方面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本学院同一专业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导致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或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明确表现出研究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学院同意;

(三)转入学院须组织相应考核,接收标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当年研究生录取标准;

(四)转入学院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考核结果和接收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五)研究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一)转学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出转出申请时,已获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和转入学校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经导师同意、二级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转出。

(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因病、出国、生育或其它原因休学时间以一年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问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确认须停课30天及以上进行治疗、修养的;

(二)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因私出国(境)90日(含)以上的;

(四)因公出国(境)90日(含)以上且需要中断本校学业的;

(五)应征入伍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的;

(七)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所属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导师或学院提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提供住宿床位,其户口不进行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有关待遇,不能参加考试、开题、答辩等教学培养活动,不参评奖助学金。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审批因公出国(境)学习访问、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如果其境外学习活动纳入专业培养方案或学校培养计划、本校学业未中断的,不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批准书中规定的时间,向学校提交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予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复学研究生原则上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如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执行入学当年培养方案有困难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期间累计三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且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七)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导师、所属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做出退学决定。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属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退学学生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成绩合格,毕业论文通过毕业答辩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研究生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其个人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者有培养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每次申请延长学习学习年限的时间不超过1学年,最多不超过2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学习期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安排住宿;学生不参评奖助学金,不享受校内生活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个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第三十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且学业优秀的研究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85分以上,学位论文已撰写完成,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和活动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

2)在一类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3)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2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4)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完成工作量3万字以上,并注明章节。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在第四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时按如下程序进行:

1)研究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包括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指导教师签署书面推荐意见;

3)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

4)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同意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名单、初审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查;  

5)研究生院审查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十章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学校规定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定向、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或其它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根据考生来源及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由学校将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寄给定向、委托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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